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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草局】关于跨省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权限的复函

发布时间:2025-03-25 阅读:1124

杏林集  

林护发〔2019〕25号

河北省林业和草原局:

     《河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明确跨省展演野生动物活动审批权限的请示》(冀林草呈〔2019〕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由省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实施的跨省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审批,来源地、购买地或利用地省级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均可作为审批主体实施。具体情形包括:

     一、对跨省展演活体的,如由来源地省级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实施审批,来源地省级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征求展示展演地省级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意见后,依法作出相关行政许可决定。

      二、对出售、购买、利用制品或者以其他目的跨省出售、购买、利用活体的,如由购买地或利用地省级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实施审批,购买地或利用地省级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征求来源地省级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意见后,依法作出相关行政许可决定。

      三、无论来源地还是购买地、利用地县级以上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对上述经批准活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均符合《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特此复函。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2019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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