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办草原野生植物采集和收购一切手续
近年来,随着中草药收购价格不断攀升,草原上的防风、柴胡、芍药、金莲花等一些野生药用植物和经济植物被大量非法采集、收购。
为了依法有效保护草原野生植物资源,我市依据《草原法》第六章第四十九条、第八章第六十七条,《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第六章第三十五条、三十七条规定,自2012年起在全市范围内严禁采挖收购草原野生植物,并于2013年印发了《关于严禁在呼伦贝尔草原上采集草原野生植物的通知》。通知规定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呼伦贝尔草原上采集、收购草原野生植物。按照《草原法》规定,我市各旗市区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和草原监督管理机构,将严厉打击在草原上采集、收购草原野生植物的违法行为。同时,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草原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滥采滥挖草原野生植物严重的地区,当地政府要在采挖季节及时组织草原监理、工商、公安、环保等有关部门进行集中整治。
据了解,在草原上采挖野生药材的铲子,约有30厘米长,一铲下去形成一个半圆形深坑,而且盗采者从来不把刨起的土填回坑里,坑内残存的虚根在这种破坏性盗采之下,再没有重新生长的可能。而且,牧民的羊经常会陷入这样的坑中,无法自拔,造成伤害,使牧民遭受损失。最为严重的是,由于没有回填,极易造成草场沙化,对生态环境造成不可逆转的严重后果。
近年来,全市各地针对在草原上乱采滥挖野生植物破坏草原的违法行为,开展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在违法采挖和收购案件高发季节,通过公布举报电话、巡回检查、设立检查站点等措施,采取市、旗、苏木三级草原监督管理机构和嘎查管护员联合及与公安、工商、交通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的办法,开展重点巡查和案件查处专项活动,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违法采集和收购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