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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配方颗粒的现状与破局

发布时间:2020-09-07 阅读:1876
 医药云端工作室

 

 

       2015年12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布了《中药配方颗粒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决定在国家药典委员会设立中药配方颗粒专项办公室,负责中药配方颗粒标准的统一工作。国家药典委员会于2016年8月发布了《中药配方颗粒标准研究与制定技术要求(征求意见稿)》。但上述两份征求意见稿尚未转正。

 

25家企业获得中药配方颗粒的生产范围

 

       中药配方颗粒是由单味中药饮片经水提、浓缩、干燥、制粒而成,在中医临床配方后,供患者冲服使用。中药配方颗粒是对传统中药饮片的补充。

 

生产中药配方颗粒的中药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能够独立承担责任(包括具备药品质量安全责任承担能力);

(二)已获得颗粒剂生产范围,具有中药饮片炮制、提取、浓缩、干燥、制粒等完整生产能力,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GMP)要求;

(三)设立药品质量检验、管理专门机构及专职人员,制定质量管理规章制度,具备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体系,具备产品放行、召回等质量管理能力;

(四)设立药品监测与评价专门机构及专职人员,建立药品监测与评价体系,具备对药品实施风险管理的能力,依法承担药品不良反应监测、风险效益评估、风险控制义务,负责建立并维护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对药品监测与评价进行管理。

 

       截止至2020年8月13日,药监局生产范围包括中药配方颗粒的生产厂家有25家:


 

  1. 1.安徽济人药业有限公司 (皖20160083)

2.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冀20150126)

3.四川国药天江药业有限公司 (川20170465)

4.陇西一方制药有限公司 (甘20160125)

5.江阴天江药业有限公司 (苏20160102)

6.北京康仁堂药业有限公司 (京20150032)

7.神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冀20150130)

8.四川新绿色药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川20160134)

9.山西国新天江药业有限公司 (晋20170152)

10.辽宁上药好护士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辽20150121)

11.广州市香雪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粤20160050)

12.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粤20160153)

13.广东一方制药有限公司 (粤20160214)

14.广东一力罗定制药有限公司 (粤20160570)

15.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粤20160335)

16.内蒙古普康药业有限公司 (内20180104)

17.江苏康缘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苏20160313)

18.北京康仁堂药业有限公司 (京20180032)

19.培力(南宁)药业有限公司 (桂20160088)

20.黑龙江国药双兰星制药有限公司 (黑20160138)

21.哈尔滨珍宝制药有限公司 (黑20160088)

22.广东罗浮山国药股份有限公司 (粤20160389)

23.北京春风一方制药有限公司 (京20180006)

24.北京同仁堂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制药厂 (京20150188)

25.石药集团欧意药业有限公司 (冀20150135)


 

       中药配方颗粒备案号格式为:2位省级区位代码+4位年号+4位顺序号+3位变更顺序号(首次备案3位变更顺序号为000)。中药配方颗粒备案基本信息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及延伸检查使用,同时供社会和公众监督。


 

       未公开的备案资料仅供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备案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及延伸检查使用。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中药配方颗粒备案信息平台将日常监管中的检查、检验结果向社会和公众公开。


 

       然而笔者在查询各省的中药配方颗粒备案信息,却无从下手。就算此前广西药监局公告说启动备案平台,也是指申报备案平台——“自2019年11月28日起,各已获批准的配方颗粒生产企业需试点临床使用备案登记的,由生产企业登录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网上填报平台(http://entp.yjj.gxzf.gov.cn),填写中药配方颗粒试点临床使用申请,按照《中药配方颗粒管理暂行规定》及《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中药配方颗粒试点临床使用管理的通知》(桂药监〔2019〕33号)等有文件的要求,网上填报相关信息,扫描上传加盖公章的申报资料(PDF版)进行备案,无需再递交纸质申报资料”——而不是公众查询平台。


 

       公开的信息显示截至2019年12月,昆中药完成了305个配方颗粒的工艺及质量标准研究、试生产样品制备及工艺验证、申请资料报送、标准复核、技术审评、GMP符合性检查,获得备案批件。但笔者在国家药监局和云南药监局都查不到相关信息。


 

160个中药配方颗粒的标准已发布


 

       《中药配方颗粒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要求国家药典委员会组织中药配方颗粒统一药品标准(以下简称统一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开展中药配方颗粒药品标准科研工作的研究机构、生产企业均可按要求向国家药典委员会单独或联合提供研究数据及药品标准。


 

       对于多企业生产的同一品种,其药品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应在科学合理的基础上进行统一,坚持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成熟一批公布一批。本着鼓励企业参与标准起草和明确责任主体的精神,在经审定后的中药配方颗粒药品标准中标注起草单位的名称。


 

       2012年时药检所已经启动12个配方颗粒质量标准示范性研究工作,上报药典委员会。


 

       截至2019年5月底,国家药典委员会办公室受理了14家生产企业和1家研究机构提交的301个品种的研究资料共计437份。通过组织12次专家审评会审评,其中的160个品种形成了试点统一标准的拟公示标准。2019年国家药典委员会公布了160个品种的标准,还提到了提供品种标准草案及研究资料的单位有:广东一方制药有限公司、江阴天江药业有限公司、四川新绿色药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康仁堂药业有限公司、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培力(南宁)药业有限公司、神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天士力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安徽九洲方圆制药有限公司。


 

中药配方颗粒的开发难度有多难?


 

       《中药配方颗粒标准研究与制定技术要求(征求意见稿)》提到研究用样品应具有代表性,应覆盖品种上市拟采用药材的道地产地或主产区,每个药材产地不少于3批,并对样品批次数量从产地环境条件、质量水平等方面的代表性进行合理评价,至少应收集15批以上药材样品,依法制成饮片和标准汤剂。其中至少有3批应达到生产规模的量,以满足备案用样品的要求。


 

       此外,还提到中药配方颗粒应符合《中国药典》现行版制剂通则颗粒剂项下的有关规定。根据各品种的性质,可使用颗粒成型必要的辅料,辅料用量以最少化为原则。除另有规定外,辅料与中间体(以干燥品计)之比一般不超过1:1。中药配方颗粒提取用溶媒为制药用水,不得使用酸碱和有机溶媒。


 

       从国家药典委员会发布的160个中药配方颗粒品种试点统一标准中可以看到,基本上每个标准都有相关的指纹图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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