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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材要想获得新品种保护权,首先要进这两个目录

发布时间:2026-07-10 阅读:1123
原创      潇湘有才        本草耕耘者                                          
                                     

根据第四次中药资源普查结果,植物药在中药材中的占比超过90%以上,作为我国特色的生物资源,很多的中药材品种面临着品种退化和濒临灭绝的危机,亟需进行保护。像我们熟悉的粮食作物、林木、花卉等植物,都需要进行品种的有效保护。


保护的源头依据


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确立了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根本制度,包括品种权的授权条件、权利归属、保护期限等。在具体实施时,根据《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规定,农业和林草部门分别制定各自的实施细则和保护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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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对中药材新品种选育起着“准入门槛”和“创新引擎”的作用,据统计,目前,农业部门已经公布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中涉及中药材品种接近40个,林草部门的超过50个。


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的作用


获得法律保护的前提

只有列入《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的植物属或种,其育种者才能申请植物新品种权。这意味着,如果你选育出一个优良的中药材新品种,而它所在种属不在名录内,就无法获得品种权授权,他人可以随意繁殖、销售,育种投入将难以回报。


激励育种创新与投资

有了名录的“正名”和品种权的独占性,科研单位和企业才愿意长期投入中药材的驯化选育。品种权可以转让、许可,形成“育繁推”一体化的良性循环。比如石斛、人参、三七等列入名录后,大大激发了相关优良品种的选育和产业化。


保障中药材品质的源头稳定

中药材讲究道地性和一致性。通过品种权保护,可以推广经过审定的、性状稳定的优良品种,从源头减少种源混杂和品质波动,对GAP(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基地建设尤为重要。


保护与可持续利用种质资源

名录制度激励对野生濒危药材的人工驯化选育,获得保护的新品种可以合法推广,从而减轻对野生资源的采挖压力,促进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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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部门如何分工


1. 管理部门分工

农业农村部负责农作物、草本植物、部分藤本和食用菌等的新品种保护,发布《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负责林木、竹、木本植物、木质藤本和部分观赏植物等,发布《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


2. 中药材的分类归属

中药材品种按植物属性自然分流到两个名录中:

草本及藤本药材,一般归入农业部分,如人参、黄芪、当归、甘草、三七、石斛、金银花(藤本)等。

木本及林木类药材,则归入林草部分,如杜仲、厚朴、黄柏、银杏、枸杞等。

有些中药材种属,如百合属,两个名录中都有收录。


3. 产业管理的现实需要

划分有利于与现有的种子种苗管理、生产经营许可等制度衔接。农作物药材的种子经营由农业农村部门监管,林木药材的种苗则由林草部门监管。育种者在申请保护时,能直接找到对应的审批机关,测试、审查也由各自领域的专业机构(如DUS测试中心)完成,更具专业性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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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说,这份名录就像一份“资格清单”,告诉中药材育种者哪些品种可以上户口并享受专利独占权;而分两部分管理,则是顺着植物本身的“草本”与“木本”属性,以及我国农业与林业两大管理体系的自然延伸,确保专业的事由专业的部门来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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