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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材种业发展纪实--中药材品种认定篇

发布时间:2026-02-01 阅读:1223
原创潇湘有才本草耕耘者


我国高度重视种业发展,农作物与林草领域已建立起相对完善的品种审定、登记与保护制度。然而,作为中医药产业链的源头端,中药材品种管理制度却长期处于模糊与缺位状态,与庞大的产业规模和紧迫的质量需求形成了鲜明反差。品种认定工作的滞后,已成为制约中药材规范化生产、道地药材品牌建设与产业可持续发展的核心问题。


一、 制度层面与农作物、林草领域的对比分析


1. 农作物与林草领域的管理体系比较成熟。根据《种子法》,我国对主要农作物(稻、麦、玉米等)和主要林木实行强制性品种审定制度,对部分非主要农作物实行品种登记制度。以《种子法》为核心,配套《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等规章,形成了完整的法律链条;国家与省级均设有品种审定委员会,负责受理、测试与审批,实现了分级管理;建立了系统的DUS(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测试指南和品种审定规范,为科学评价提供了标准;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及实施细则,为育种者提供了强有力的知识产权保障。

2. 中药材品种管理缺乏独立、统一的国家制度设计。中药材未被明确纳入《种子法》中的“主要农作物”或“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使其管理缺乏直接的上位法依据;在实践层面,中药材品种的认定工作,往往需要“参照”或“依附”于各省制定的农作物或林木品种管理办法,处于制度的真空地带;管理职能分散,草本药材多归口农业农村部门,木本药材则涉及林业草原部门,而作为使用主体的中医药管理部门,在品种源头管理中的话语权不足,导致管用脱节。这种制度性落差,使得中药材品种选育、评价与推广的规范性、权威性和激励性远逊于大宗农产品,直接影响了育种创新积极性和产业升级进程。


二、 各省中药材品种认定工作现状


1. 政策依据各异。据《中国中药材种业发展报告(2019)》及各省公开信息,目前全国约有18个省份出台了涉及中药材品种认定、登记或鉴定的相关办法或规定。然而,这些地方性政策的性质和效力差异巨大。山西、吉林、安徽、福建、河南、湖北、广东、四川等省份相对明确地将“中药材种”纳入管理范围。更多省份的规定是针对“未列入国家目录的农作物”,中药材只能在此模糊框架下“参照”执行。仍有部分省份未就此项工作制定任何明确依据,相关工作处于无法可依的停滞状态。

各省份中药材品种认定机构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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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管理机构的多元并存。多数省份由省级种子管理站、种业发展中心等机构承担具体工作;对于枸杞、杜仲、厚朴等木本药材,或部分省份的特殊安排(如云南),相关工作由林草部门负责。仅有吉林、福建、河南、湖北、四川、贵州等6个省份,在省级品种审定委员会下设立了专门的中药材专业委员会或专业组,具备了初步的专业评审能力。更多省份则由大田作物或经济作物专家兼顾评审,专业性难以保障。

3. 地域限制性。认定结果互认困难,一省认定的品种难以在其他省份获得承认,阻碍了优良品种的跨区域推广;评价标准尺度不一,降低了品种评价的科学性与权威性;各省份政策的不一,扭曲了正常的种业市场竞争,难以形成全国统一大市场。


三、 技术支撑体系存在薄弱环节


1. 国家标准应用刚刚起步。2022年10月实施的《中药材(植物药)新品种评价技术规范(GB/T),是中药材种业领域首个国家标准,具有里程碑意义。它规定了品种试验、评价要求和评判规则,为“如何评价一个好品种”提供了全国统一标准。然而,该标准实施时间尚短,其与各省现有地方办法的衔接、在实际认定工作中的全面落地应用,仍需较长的磨合与推广过程。

2. DUS测试指南短缺。DUS测试是品种审定、登记和新品种保护的强制性技术门槛。然而目前涉及中药材的DUS测试指南(含在研)仅80余个,相较于我国常用的数百种大宗中药材,覆盖率较低。部分药用植物(如山药、菊花、石斛)的测试指南被归入“蔬菜作物”或“观赏植物”类别,未能充分体现其药用质量性状的评价要求。

3. 植物新品种保护覆盖不足。农业农村部发布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中,直接涉及中药材的属/种仅约60个;国家林草局的名录中约11个。绝大多数中药材物种未被纳入保护范围,育种者育成的新品种无法获得法律授予的独占性权利。


四、 系统构建中药材品种认定制度


1. 建立全国统一的中药材品种登记制度。建议在《种子法》框架下,明确为中药材设立独立的 “品种登记制度” 。明确法律地位,通过制定专项法规,赋予中药材品种登记明确的法律效力。初期实行自愿登记,但对进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用于重大疾病防治的道地大宗药材,逐步推动强制性登记。一经国家登记,即在全国范围内获得认可,打破地方壁垒。

2. 推行目录制动态管理。实现抓大放小、有序推进面对数千种药用植物。借鉴农业经验,实行 “目录制”管理。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牵头,联合农业农村部、国家药监局、国家林草局等部门建立《国家中药材品种登记目录》。根据药材的临床重要性、产业规模等 ,遴选首批大宗、常用、问题突出的中药材列入目录,优先规范。每3-5年对目录进行评估和更新,逐步将更多药材纳入管理范围。

3. 加速构建中药材DUS测试指南体系。首先研制《中药材DUS测试指南总则》,确立药用植物区别于普通农作物的特殊评价原则,特别是药用成分含量、毒性成分限量等关键质量性状的测试方法。集中资源,优先为登记目录内的药材,尤其是当前指南空白的关键道地药材,制定测试指南。依托国家中药材产业技术体系、各大科研院所,形成产学研协同的编制团队。

4. 建设高效协同的管理与实施体系。确立牵头部门,明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在中药材品种登记工作中的牵头主管地位,负责制定政策、发布目录、监督管理,实现“中医药部门管中药源头”的权责统一。建立 “国家中药材品种登记信息平台” ,实现从申请、受理、DUS测试报告提交、专家评审到公告发证的全流程线上办理,公开透明。组建专业队伍,在国家及省级层面,组建由育种、栽培、鉴定、药理、临床等多领域专家组成的 “中药材品种登记评审委员会” ,确保评审的专业性与公正性。






参考文献:

1. 黄璐琦,赵润怀. 中国中药材种业发展报告( 2019) [ M].北京:中国医药科学出版社,2020.

2. 李颖,曾燕,杨成民,池秀莲,王志安,李晓琳,程蒙,王升,杨光.中药材品种认定政策研究与思考[J].中国现代中药,2023,25(09):1837-1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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