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医药报作者:吴彩霞 刘俊
硫磺熏蒸中药材存在的问题
一是滥用硫磺熏蒸情况严重。当前,硫磺熏蒸药材品种和范围有所扩展,熏蒸环节有所提前,并出现反复熏蒸现象,有的不良商贩甚至直接将硫磺拌入药材。由于“利”字作怪,部分不法商贩滥用硫磺熏蒸,对药材漂白增艳,一味追求药材的卖相;反复熏蒸,以旧充新,以次充好;通过过度熏蒸,使药材水分高达20%~30%而外表不发霉,通过这种不正常增重来获得更多的利润。这种滥用或者过度使用硫磺熏蒸药材的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由于滥用硫磺熏蒸,导致部分中药材残留了浓度过高的二氧化硫,容易对人体造成危害。
二是硫磺熏蒸加工药材欠规范。在中药材产地初加工过程中,硫磺熏蒸往往由农户自发进行,设施简陋。而且在农产品收获季节,硫磺熏蒸初加工中药材往往比较集中,硫磺燃烧产生的二氧化硫造成了空气和水体污染、环境腐蚀等严重问题,同时熏蒸农户因为接触硫磺较多,难免发生中毒事件。长期接触硫磺者轻则出现眼红、眼痛、流泪、失眠、头晕、呕吐、恶心、乏力等症状,重则导致反射性声门痉挛,语言能力下降,吞咽困难、憋气等,严重危害农户身体健康。另外,由于工业硫磺比食用硫磺价格相对低廉,在熏蒸药材时容易出现使用工业硫磺的情况,从而导致药材重金属超标。
规范硫磺熏蒸中药材的建议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认为,治理中药材产地初加工硫磺熏蒸乱象,应从以下几方面做起:
一要完善法规制度。基于个案处理,2004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曾下发《关于对中药材采用硫磺熏蒸问题的批复》,明确规定:“对于在市场流通领域的部分中药材和中药饮片,通过采用硫磺熏蒸或浸泡达到外观漂白的行为,应按违反《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进行查处。”也就是在流通过程中以漂白外观为目的的熏蒸行为要按照劣药论处。但是,很多产地加工的中药材并不能真正列入中药材,更应归类于一种农副产品,而且产地加工的硫磺熏蒸并不同于市场流通领域的硫磺熏蒸,也不单纯出于药材外观的目的,因此笔者认为,对于产地加工中药材有关法律法规亟待完善,只有有法可依,才能对当前硫磺熏蒸问题采取法律手段。
二要尽快出台相关标准。为保证中药材的质量和安全有效,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组织制定了中药材及其饮片二氧化硫残留限量标准,并于2011年6月由国家药典委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针对当前中药材初加工过程中滥用或者过度使用硫磺熏蒸的问题,考虑硫磺熏蒸作为中药材产地初加工习用方法、暂无简便易行且有效替代方法的实际情况,提出了现阶段对中药材及其饮片中二氧化硫残留量控制宜分级限定的思路,不搞无硫“一刀切”。这一思路得到了很多业内人士的认同。我国产地加工中药材种类繁多,限量标准的制定要根据药材的理化性质、加工条件、流通贮藏要求等进行科学系统研究。同时,中药材大部分都种在经济欠发达地区,本地习用或者确需硫磺熏蒸的药材,如能制定合理的加工规范和限量标准,则既可确保药材安全有效,也能符合实际生产加工现实条件,保障产业健康发展。
三要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扶持有关中药饮片企业、专业合作社、龙头大户加强中药材无硫加工技术的研究应用,鼓励规模化加工或代加工,对企业购置无硫加工设备和建设先进的仓储设施等进行政策支持,扩大其鲜药材的采购加工量,提高规模化无硫加工占比。根据当前农户独立分散种植加工中药材的现实,对农户无硫加工所需用工、机器设备和用电等方面进行适当补贴,提高农户积极性。通过市场手段,拉大中药材无硫初加工品与含硫初加工品的价格差距,推进无硫加工品的流通使用,促使企业、农户自觉放弃硫磺熏蒸初加工。
四要强化部门联合。中药材部分类似于农副产品的特性,决定了中药材产地加工质量对药品质量安全的重要性。农业部门要做好对采收地或产地加工方法的监督和控制,推广无硫化加工,严禁滥用硫磺熏蒸;工商管理等部门应加强流通领域初加工产品的质量抽检;安监部门要切实加强硫磺经营管理,查处非法经营者;公安部门要做好执法配合;食品药品监管和卫生等部门要强化中药饮片生产企业的监管,检测控制出厂饮片的含硫量,要加强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中药饮片的流通渠道检查和监督抽验,严厉查处硫磺熏蒸产地初加工产品直接作为饮片药用的行为。
五要科学宣传引导。要对中药材初加工过程中滥用或者过度使用硫磺熏蒸问题高度重视,严厉打击;但是对于一些习用熏蒸中药材也要以科学的态度正确对待,不能“谈硫色变”,不搞“一刀切”,摒弃“有硫就有毒”的极端观念。要用科学的视角、市场的眼光、负责的态度,从长远角度考虑中药产业的健康发展,鼓励引导企业、合作社、农户发展无硫加工技术的推广和应用,促进企业、合作社、农户自律,对农户进行无硫加工和储存技术培训,提高地产药材的市场竞争力,从根本上解决中药材产地初加工安全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