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林草总局新发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4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在云南省收购经营下列野生药材都涉嫌违法犯罪:
1、兰科类的白芨、黄花白芨、三道箍、圆白芨、蝴蝶白芨、扁白芨、龟白芨、水白芨、独叶一枝花、石枣子、石橄榄、石猴子、石仙桃、手掌参、对对参、鸡肾参、九子连环草、鸟足兰、毛慈菇、山慈菇、冰球子等;
2、金毛狗脊、马蹄蕨、法斗观音坐莲;
3、所有红景天,包括:长鞭红景天、小花红景天、大花红景天等;
4、大家熟知的金荞麦,也叫野荞根以及马蹄香;
5、所有石斛属植物,包括大家耳熟能详的铁皮石斛、铜皮石斛、马鞭石斛等等;
6、独叶草(俗称青天葵)、刺参、胡黄连、厚朴、金铁锁、山豆根、蛇根木、蛇足石松(俗称千层塔);
7、红豆杉、三尖杉、蒜头果等。
目前,云南省怒江州、版纳州、普洱市等州市的公安部门和林业部门已经制定出台了打击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行为的实施办法,打击力度将会越来越严格,请中药材界的同仁们不要越过法律红线,合法经营,千万不要为了点点蝇头小利害了自己又害了子孙后代!
附:【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