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国务院已把治理虚假保健食品广告列为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一项工作内容,为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并于7月1日起施行。7月1日以后,保健食品广告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按照《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和监督保健食品广告审查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保健食品广告的审查。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有效期为一年。 今后,保健食品广告中不得出现以下17种情形和内容: (一)含有表示产品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二)含有使用该产品能够获得健康的表述;(三)通过渲染、夸大某种健康状况或者疾病,或者通过描述某种疾病容易导致的身体危害,使公众对自身健康产生担忧、恐惧,误解不使用广告宣传的保健食品会患某种疾病或者导致身体健康状况恶化;(四)用公众难以理解的专业化术语、神秘化语言、表示科技含量的语言等描述该产品的作用特征和机理;(五)利用和出现国家机关及其事业单位、医疗机构、学术机构、行业组织的名义和形象,或者以专家、医务人员和消费者的名义和形象为产品功效作证明;(六)含有无法证实的所谓“科学或研究发现”、“实验或数据证明”等方面的内容;(七)夸大保健食品功效或扩大适宜人群范围,明示或者暗示适合所有症状及所有人群;(八)含有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直接或者间接地宣传治疗作用,或者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该保健食品具有疾病治疗的作用;(九)与其他保健食品或者药品、医疗器械等产品进行对比,贬低其他产品;(十)利用封建迷信进行保健食品宣传的;(十一)宣称产品为祖传秘方;(十二)含有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内容的;(十三)含有“安全”、“无毒副作用”、“无依赖”等承诺的;(十四)含有最新技术、最高科学、最先进制法等绝对化的用语和表述的;(十五)声称或者暗示保健食品为正常生活或者治疗病症所必需;(十六)含有有效率、治愈率、评比、获奖等综合评价内容的;(十七)直接或者间接怂恿任意、过量使用保健食品的。 按照《规定》,保健食品广告中还必须说明或者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的忠告语;电视广告中保健食品标识和忠告语必须始终出现。此外,不得以新闻报道等形式发布保健食品广告。 据了解,该局已经完成了保健食品广告审查电子政务系统的开发,7月1日后将在该局网站上公布所有审批通过的保健食品广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