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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金融企业可设金融公司

发布时间:2013-11-27 阅读:1337

 
华西都市报

 

    昨日,记者从南充市银监局了解到,中国银监会近日已对《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允许非金融企业作为主要出资人发起设立消费金融公司。

  此次修订主要在六方面做出重要调整。如增加主要出资人类型,促进消费金融公司股权多样化,以充分利用民间资本和消费金融优势资源;放开营业地域限制,允许消费金融公司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逐步开展异地业务;将消费金融公司发放消费贷款的额度上限由“借款人月收入5倍”修改为“20万元人民币”等。

  业内人士介绍,消费金融公司是成立用于进行耐用品消费的个人消费贷款提供机构,贷款上限通常在10万元以内,远低于小额贷款公司。但过去对消费金融公司出资人的要求远高于小额贷款公司。由于对消费金融公司资本充足率、杠杆率、拨备等方面的要求,使得消费金融公司的管理更为严格,已接近于银行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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