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黄晶华 来源:国际金融报
为支持农村金融发展,解决农民贷款难问题,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联合国家税务总局于昨日下发了《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记者注意到,此次税收优惠对象在以往农村信用社的基础上,已扩展至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所在地在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
《通知》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自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所在地在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业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比例减计收入。
文件还指出,适用暂免或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至2009年底的农村信用社执行现有政策到期后,将执行上述《通知》中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自2009年1月1日至发文之日应予免征或者减征的营业税税款,在以后的应纳营业税税额中抵减或者予以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