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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解读:《国家中医药法》会出现哪些重大变革?

发布时间:2015-12-12 阅读:1227

                      傅青主

 
 
 

    2015年12月10日,在期待了30年、征求意见了3年之后,我国第一部《国家中医药法》(以下简称《中医药法》)终于通过国务院批准,并上报全国人大审议。

  实在是一个划时代的时刻——这意味着保护和扶持中医药发展,已上升到国家战略高度;意味着中国在抢占全球大健康产业话语权进程中,又迈出了坚实的一步;更意味着,伴随着综合国力的上升,中华文明终于要在全球软实力竞争中发出自己的最强音。

  毛泽东曾经说过:“我相信,一个中药,一个中国菜,将是中国对世界的两大贡献。”——没错!中药和中国菜,是最具中华民族特色同时也具备产业化潜力的两大领域。而中国菜早已走遍全球;但中医药这个国粹,却随着鸦片战争后国力的衰败,在西方文化冲击下遍体鳞伤几度沦落。时至今日,外部,我国的传统医药大国地位不断被日韩等邻国吞食,中药资源和传统品牌加速被掠夺消灭;内部,基于对自身民族文化的不自信,社会上歧视中医药、否定中医药甚至取消中医药现象时有发生。“祸起萧墙”,也让外资对我国医药市场形成“超国民待遇”的垄断之势。

  如此背景下,面对以“治未病”为主旨全球大健康时代,我们准备拿什么与西方发达国家竞争?靠99%来自仿制的化药领域吗?靠自轻自贱“削足适履”式的中西医结合吗?

  “攘外必先安内”,是该练好内功应对挑战了,《中医药法》出台可谓恰当其时!
 

  那么,即将颁布的《中医药法》,预计会在哪些方面做出重大变改呢?我们不妨理一下思路:

  一、《中医药法》的法制基础

  第一是《宪法》层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1条明确规定“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从国家大法角度,将传统医药放在与现代医药同等地位推进。这个地位是人民给予的,除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之外,没有任何机构和个人能更改和左右。
 

  第二是法律法规层面 《中医药条例》等一系列与中医药有关的医药卫生法律法规相继实施,为中医药法的制定奠定了良好的法律基础。
 

  第三个层面是地方性法规及规划层面 这些基层实践和部门政策,为中医药法的制定提供了许多有益经验和政策保障。
 

  二、《中医药法》的宗旨

  依据以上法制基础,新出台的《中医药法》将会本着“在大健康时代和老龄化社会来临之际,用中国的方法解决人民日益增长的医疗保健需求”根本宗旨,体现以下四大特征:
 

  一是中西并重 可强调中西医协同发展同时,针对当前中医药的相对弱势地位,会更偏重于对中医药的保护、扶持和促进发展。
 

  二是保持特色 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体现中医药特点。改变长期以来打着现代化的旗号,让中医药跟着西方指挥棒走的不合理局面。
 

  三是扎根民间 针对长期以来过于偏重“大医院中医”、“官办中医”等不接地气做法,让中医更多扎根基层,发动全社会力量推进中医药事业发展。

  四是预防控制风险 扶持与规范并重,尊重现行法律。通过明确责任、加强人才培养、文化传播体系等,将中医药临床风险降到最低。
 

  三、《中医药法》预计会出台的重大变革

  依据以上基础,结合从2012年开始的数次中医药立法征求意见内容,我们预计即将出台的《中医药法》可能会在以下方面做出重大变革:

  1.在发展原则方面

  一是中西医并重 坚持相互学习,鼓励西医学习中医,深入了解中医,从而促进中西医结合。改变中医面对西医的弱势地位,提升中医药和从业者在本机构乃至整个社会中的地位。

  二是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发展中医药 私人中医机构享受与政府中医机构同等待遇,提倡广泛深入民间、多种形式的中医药服务。预计会降低中医门诊开办门槛,鼓励和保护民间“土中医”和“坐堂医”等。

  三是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与优势 回归中医药自身传统和特点,不得套用西医西药标准管理和发展中医药,制定中医药自身的标准,掌握全球中医药的话语权。

  四是强化中医管理局职能 改变长期以来中医药产业“九龙治水”不利局面,预计可能将中医诊所等审批管理权划归中医药管理局。

  2.在中医药服务方面

  一是建立盖城乡的中医药服务体系 保障全民享受中医药服务的权益,实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甚至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都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
 

  二是明确中医医疗机构的定位 确定中医院必须偏重于提供中医药服务,明确服务内容和项目,从而改变长期以来中医院以西医为主的“挂羊头卖狗肉”现状;预计专门的中医诊所可能不得提供西医西药服务。

  三是充分发挥中医药的预防保健作用 鼓励和支持全科医生;将中医预防保健服务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在疾病预防与控制中积极运用中医药技术和方法。例如:在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和重大传染病时,医疗卫生机构可以预先调剂或者煎煮汤剂,以备防疫所需。 

       3.在继承创新方面

  一是回归传统强调基础 在重视《四大经典》基础上,鼓励中医药学术争鸣,支持学术流派发展。注重实战,基于实践开展多种形式中医教育。
 

  二是建立学术传承制度 这种传承既包括传统知识产权的保护;又包括师徒传承、流派传承;以及中医学术、中药技术等的学习传承。
 

  三是实行中医执业医师分类管理 专门设立传统中医师,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可以申请参加传统中医师资格考试,并取得相关的中医行医资质。
 

  4.在中药发展方面

  一是加强中药资源保护 对药用野生动植物资源实行动态监测和定期普查,出台药用野生动植物资源分级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制度。接下来,不排除会对野生药用资源征收资源保护基金或税收的可能。

  二是支持道地中药材良种繁育和品牌培育 扶持道地中药材生产基地建设,建立道地中药材评价体系。形成独特的中药材“优质优价”良性发展体系。

  三是保护中药饮片炮制技术 在支持应用传统工艺生产中药饮片同时,鼓励运用现代科学技术研制中药饮片。

  四是给予民间中医药宽松的发展环境 鼓励和扶持民间中医生加强培训学习;具备中药材知识和识别能力的乡村医生可以自种、自采甚至自用地产中药材;支持利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如膏丹丸散等,并与成药等区别管理。
 

  5.在文化知识传播方面

  一是将中医药文化建设纳入国家文化发展规划 鼓励向海内外传播中医药文化,将每年10月11日定为“中医药日”。
 

  二是坚持科学精神,反对和抵制伪科学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打着中医药的旗号损害民众利益,损害中医药产业的健康发展,否则将必究法律责任。
 

  6.在保障措施方面

  一是将中医药纳入医保体系 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城镇医保、职工医保和新农合定点机构;将符合条件的中医诊疗项目、中药饮片、中成药和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纳入医保报销范围。

     二是推进中药的优质优价 对中药中华老字号、著名商标等优质产品,在定价、纳入医保报销范围等方面实行优惠政策。

  三是通过法律形式明确各级政府责任 如各地必须出台相应的地方中医药发展规划,在政策和资金上给予倾斜;不经省级政府部门批准,地方不得擅自合并、撤销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或者改变其性质等。
 

  虽然,以上内容只是我们综合了前期的多项行业政策法规,以及《中医药法》征求意见内容分析解读,最终的法律条文还要以全国人大最终发布为准。但毋容置疑的是,新法的颁布必将对行业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在《中医药法》保驾护航下,中医药这个华夏民族“失散多年的儿子”,终将回归到她正常的轨道,迎来盼望已久的春天,推动中华文明伟大复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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