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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草局,3个“林地撂荒与林地毁坏”的官方回复!!

发布时间:2025-04-24 阅读: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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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林地撂荒与林地毁坏

问:林地在被第一个人开垦后(这个算毁坏林地),撂荒多久后被第二个人再次开垦,第二个人也算毁坏林地呢?就是撂荒间隔时间多久再次被开垦,会算作毁坏林地?什么文件有相关规定


答:《森林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林地,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确定的用于发展林业的土地”;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

综上,违反《森林法》规定,毁坏林地开垦耕地的,无论间隔多久,均应算作毁坏林地


2、临时占用林地未按时恢复如何处罚

问:临时占用林地未按时恢复如何处罚?具体法律依据是什么?是否负刑事责任?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虽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但未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擅自占用林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未恢复植被或者林业生产条件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


3、国家级公益林能不能套栽玫瑰花,发包出去从事林下套种?

问:国家级公益林能不能套栽玫瑰花,发包出去从事林下套种?


答:《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原则上不得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严禁打枝、采脂、割漆、剥树皮、掘根等行为。 国有一级国家级公益林,不得开展任何形式的生产经营活动。因教学科研等确需采伐林木,或者发生较为严重森林火灾、病虫害及其他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确需对受害林木进行清理的,应当组织森林经理学、森林保护学、生态学等领域林业专家进行生态影响评价,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审批后实施。 集体和个人所有的一级国家级公益林,以严格保护为原则。根据其生态状况需要开展抚育和更新采伐等经营活动,或适宜开展非木质资源培育利用的,应当符合《生态公益林建设导则》(GB/T 18337.1)、《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GB/T 18337.3)、《森林采伐作业规程》(LY/T 1646)、《低效林改造技术规程》(LY/T 1690)和《森林抚育规程》(GB/T 15781)等相关技术规程的规定,并按以下程序实施。 (一)林权权利人按程序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编制相应作业设计,在作业设计中要对经营活动的生态影响作出客观评价。 (二)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按公示程序和要求在经营活动所在村进行公示。 (三)公示无异议后,按采伐管理权限由相应林业主管部门依法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四)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需要,由其或者委托相关单位对林权权利人经营活动开展指导和验收。 

第十三条 二级国家级公益林在不影响整体森林生态系统功能发挥的前提下,可以按照第十二条第三款相关技术规程的规定开展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在不破坏森林植被的前提下,可以合理利用其林地资源,适度开展林下种植养殖和森林游憩等非木质资源开发与利用,科学发展林下经济。 国有二级国家级公益林除执行前款规定外,需要开展抚育和更新采伐或者非木质资源培育利用的,还应当符合森林经营方案的规划,并编制采伐或非木质资源培育利用作业设计,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法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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