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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厉打击采用硫磺熏蒸中药材违法行为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04-12 阅读:1354

 
亳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专业市场分局

 

康美(亳州)世纪国药有限公司,中药材专业市场、香料市场固定门店经营户,中药材交易大厅各摊位商户: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中药材采取硫磺熏蒸问题的批复》(食药监市函【2004】137号)规定:“对于在市场流通领域的部分中药材和中药饮片,通过采用硫磺熏蒸货浸泡达到外观漂白的行为,应按违反《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按劣药查处。”

    希望各企业和中药材经营者,认真执行上述规定,严禁经营采用硫磺熏蒸中药材,如果违规经营,凡被发现一律查封扣押严格处理。

亳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专业市场分局
2013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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