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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5部门:亳州市中药材市场管理办法发布,5种情形禁止销售

发布时间:2022-06-28 阅读:1927

  各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亳州市中药材市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特此通知。  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亳州市药业发展促进局、亳州市农业农村局、亳州市林业局、亳州市公安局、亳州市商务局、亳州市交通运输局、亳州市邮政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亳州海关                                2022年5月16日  

亳州市中药材市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中药材市场销售行为,提高中药材市场安全监督管理水平,促进我市中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管理重点范围:亳州中药材专业市场(康美中药城)、亳州中药材商品交易中心(神农谷)及周边固定门店(两市场房产证为界)的管理。  

第二章 属地政府责任  

第三条 属地政府统一领导、协调本区域内中药材市场监督管理工作,对辖区内的中药材市场实施综合管理,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建立中药材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机制、信用安全管理体系、举报奖励等工作制度。  

第三章 市场开办者责任   

第四条 中药材市场开办者(以下简称市场开办者) 要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开展市场管理与活动,对进入本市场销售的中药材质量和销售行为承担管理责任。  

第五条 市场开办者要设立交易管理部门和质量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督促中药材销售者(以下简称销售者)履行义务,加强中药材质量风险防控。  

第六条 市场开办者要建立健全并落实中药材质量管理制度,主要包括:销售者档案管理制度、中药材质量承诺制度、市场日常检查制度、失信退出制度等。市场开办者主要负责人是落实中药材质量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市场的中药材质量管理工作负责。  

第七条 市场开办者要建立具有与市场内销售的中药材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必须具备防尘、防潮、防污染、防虫蛀、防鼠、防霉变等条件,应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  

第八条 市场开办者要按照中药材类别和贮存环境对市场进行分区管理。  

第九条 市场开办者要对销售者经常性开展相关法律法规、中药材质量安全、信用等方面知识的宣传和培训。  

第十条 市场开办者要建立完善风险分析预警、舆情监测体系,收集研判风险信息,制定中药材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经常开展市场内各项中药材质量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检查,及时消除质量隐患。  

第十一条 市场开办者应当公开中药材质量管理制度、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电话、不合格中药材处理情况、违规失信行为的处置等信息。  

第十二条 市场开办者要制作统一格式的销售凭证,并统一使用,以票据链的方式保证中药材信息可追溯。  

第四章 销售者责任  

第十三条 销售者要依照法律法规从事市场销售活动,对其销售的中药材质量负责,诚信自律,保证中药材质量,对销售的中药材承担主体责任,自觉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销售者在固定门店销售中药材,要依法取得经营资格。  

第十五条 销售者要具有固定的、符合要求的销售和贮存场所,保持场所环境整洁,并与生活办公、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适当的距离。直接接触中药材的容器、包装材料应该清洁、干燥、无污染、无破损,材质符合质量安全要求。  

第十六条 销售者要建立进货查验和购销记录,提供产地证明或购货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鼓励和引导销售者建立电子档案。  

第十七条 销售进口中药材,应当提供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进口药材批件、进口药材检验报告书等证明文件。  

第十八条 禁止在中药材市场销售下列品种:  (一)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诊断药品和有关医疗器械;  (二)罂粟壳、麻黄草、毒品原植物种子;  (三)国家公布的毒性中药材、野生濒危中药材;  (四)假劣中药材;  (五)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销售的其他中药材;  

第十九条 销售者自行运输或者委托承运人运输中药材的,运输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污染,并符合保证中药材质量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和环境等特殊要求,不得将中药材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第五章 行业协会责任  

第二十条 中药材行业协会要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加强信息共享,推动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构建行业联盟,引导和督促会员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第六章 监督部门责任  

第二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中药材市场销售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根据中药材风险程度等确定监督检查的重点、方式和频次,监督管理中药材市场,督促市场开办者、销售者履行责任,加强中药材抽样检验,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抽样检验结果;强化信用监管;负责计量器具、商品价格等市场秩序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药业发展促进部门负责中药材的行业管理,负责行业技术指导和教育培训;引导行业协会建设,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推进亳州中药材专业市场开办者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  

第二十三条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对兽用中药材、水产中药材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林业部门负责协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野生植物中药材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公安部门负责打击制售假劣中药材、中药饮片、野保、毒麻类,以及涉中药材(饮片)类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十六条 商务部门负责协调构建中药材电子交易平台和市场信息平台,建设中药材平台流通追溯系统。  

第二十七条 交通、邮政管理部门分别对中药材运输、邮寄行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亳州海关负责辖区出境中药材检疫监督及其质量安全境外通报;进口野保类协助入境中药材产品溯源工作等。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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